服務照顧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善後服務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管理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因公、戰訓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
遺族急難救助、慰問與清寒子女就學補助之規劃及研擬。
四、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之輔導、協調聯繫及訪問接待。
五、志願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退除役官兵法律糾紛之調處、諮詢、輔導及服務。
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善後服務與遺產管理及亡故退除役官兵葬
厝國軍(軍人)公墓之協調聯繫。
八、從事榮民榮眷輔導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協調聯繫。
九、所屬機構輔導、服務照顧與遺產管理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遺族之服務照顧、輔導
業務整併移列第三款,並酌作修正,說明如下:
(一)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之遺族,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後段規定,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
令妥善照顧。考量退除役官兵遺眷之服務照顧事項,已於第三
款具體規範,為明確業務事項內容,爰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
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遺族之服務照顧、輔導業務整併移列
第三款,並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兵役法前揭條文
,增訂「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遺族」之服務照顧為服務照
顧處掌理事項。
(二)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六十八條,辦理大陸來臺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及遺產管
理業務,鑒於因公、戰訓殞命軍人之遺族,並非該等業務之服
務對象,爰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該等軍人遺族之規定。
二、第四款至第十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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