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業務報告與備詢及監察委員年度巡察之綜辦
。
二、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及考核。
三、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業務之綜辦。
四、服務品質提升及研究發展業務推動。
五、重要會議之議事、紀錄、分辦及管制;重要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
六、史政、榮民文化(物)業務、資料之綜辦、編纂及發行。
七、所屬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業務性採購案件之綜辦與所屬機構採購案件之督導、稽核及履約爭議
之協處。
九、列管所屬機構工程之督導、查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符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新增第三款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業務。現
行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
二、現行第四款、第五款整併為第五款。
三、第六款配合實需增列「榮民文化(物)」。
四、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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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照顧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善後服務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管理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因公、戰訓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
遺族急難救助、慰問與清寒子女就學補助之規劃及研擬。
四、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之輔導、協調聯繫及訪問接待。
五、志願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退除役官兵法律糾紛之調處、諮詢、輔導及服務。
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善後服務與遺產管理及亡故退除役官兵葬
厝國軍(軍人)公墓之協調聯繫。
八、從事榮民榮眷輔導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協調聯繫。
九、所屬機構輔導、服務照顧與遺產管理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遺族之服務照顧、輔導
業務整併移列第三款,並酌作修正,說明如下:
(一)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之遺族,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後段規定,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
令妥善照顧。考量退除役官兵遺眷之服務照顧事項,已於第三
款具體規範,為明確業務事項內容,爰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
國軍因公、戰訓殞命人員遺族之服務照顧、輔導業務整併移列
第三款,並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兵役法前揭條文
,增訂「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遺族」之服務照顧為服務照
顧處掌理事項。
(二)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六十八條,辦理大陸來臺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及遺產管
理業務,鑒於因公、戰訓殞命軍人之遺族,並非該等業務之服
務對象,爰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該等軍人遺族之規定。
二、第四款至第十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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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給付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發放作業政策與法令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核算。
三、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與所得稅扣繳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俸金相關
發放作業。
四、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試算與退俸、贍養金及相關補助發放作業。
五、所屬服務機構辦理退除給付發放及相關作業之訓練、督考。
六、退除給付相關函件與資料作業管制及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製發作業。
七、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資料建檔及管制比對作業。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未修正。
二、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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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統計與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管制。
二、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
二、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已為整體政策,爰於第三款增列「所
屬機構」,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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