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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 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 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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