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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退除役官兵財產授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授予各場或各組(莊)退除役官兵之財產,應共同使用,不得分割,如 有處分,須經全場或各組(莊)場員全體同意,並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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