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前 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二、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十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