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前
    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二、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十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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