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
              (上表供申報簽約金額用)
                  年      月      日
  民營事業名稱:
┌───┬─┬─────┬───────────┐
│ 申報 │外│債  權  人│簽                  約│
│\ 項 │債├──┬──┼──┬──┬──┬──┤
│債\目│編│    │    │    │    │    │    │
│權性\│號│名稱│國別│金額│利率│日期│年限│
│人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債權人性質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分為
        (1)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
        款、(2)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3)國外母公司
        之貸款(貸款投資)、(4)海外公司債及(5)其他外幣債務等五
        項,請依其性質確實填列。
    二:債權人性質如屬:(1)國外金融機構之借款聯貸案,債權人欄請
        填主辦銀行名稱、國別。(2)海外公司債,則債權人欄免填。
    三: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未動支本金,請勿按季填製下表。
    四: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備附表填列,申報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
        準,填列至個位數。
                      (下表供申報外債餘額用)
                            年        季
  民營事業名稱:
  ┌───────┬──┬──┬──┬──┬──┐
  │      \ 外債 │外債│前季│本季│本季│本季│
  │        \金額│    │    │動支│償還│    │
  │債權人性質\  │編號│餘額│金額│金額│餘額│
  ├───────┼──┼──┼──┼──┼──┤
  │              │    │    │    │    │    │
  └───────┴──┴──┴──┴──┴──┘
  註一:同上表註一。
    二:海外公司債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換為股權時,請將轉換金額填列
        於「本季償還金額」項下。
    三:已向中央銀行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動支本金,請按季辦理外
        債餘額申報,毋需填製上表。
    四:同上表註四。
        聯絡人電話:        中央銀行外債申報收件章
        FAX :
        公司及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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