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用戶之用水水源或計算方式變更,當月份使用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
  按原計費方式計收,逾十五日者,按新計費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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