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工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事業與工商服務業之設立輔導、工商登記證照統一核發及營運
      輔導。
  二、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三、園區事業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
  四、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相關證照申請之核轉。
  五、園區事業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
  六、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
  七、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
  八、預防走私措施、園區安全及防護。
  九、園區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資訊化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營運分析、調度及稽核。
  十一、園區員工子弟學校之規劃及籌設。
  十二、其他有關工商服務及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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