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
  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投資組,分三科辦事。
  二、環安組,分三科辦事。
  三、工商組,分三科辦事。
  四、營建組,分三科辦事。
  五、建管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投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營運輔導及
      服務。
  二、園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
  三、廠商科技能力及產品性能之評估。
  四、通用技術服務設施之管理。
  五、外匯及貿易業務。
  六、產品檢驗發證。
  七、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八、園區事業管理費之收取。
  九、園區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科學技術人才訓練與人力資源之獲得及調節。
  十一、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考核、評估及法制作業。
  十二、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投資事項。

  環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行政。
  二、工商團體及勞工團體業務。
  三、園區勞工公共福利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五、勞動檢查。
  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管理。
  七、公害防治。
  八、其他有關勞工及環保事項。

  工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事業與工商服務業之設立輔導、工商登記證照統一核發及營運
      輔導。
  二、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三、園區事業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
  四、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相關證照申請之核轉。
  五、園區事業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
  六、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
  七、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
  八、預防走私措施、園區安全及防護。
  九、園區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資訊化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營運分析、調度及稽核。
  十一、園區員工子弟學校之規劃及籌設。
  十二、其他有關工商服務及安全維護事項。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土地及社區之開發。
  二、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三、各項水電等基礎建設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四、廠房、住宅與其他相關建築之興建及維護。
  五、園區景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六、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七、水土保持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二、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
      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三、社區之編定及管理。
  四、園區土地之取得。
  五、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
  六、廠房、住宅及其他相關建築之租售。
  七、交通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建管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本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