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因應社會公益需求,得捐贈會有財產,其捐贈對象,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各農田水利會。
  二、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個人、公益法人團體或機關。
  前項捐贈會有財產為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
  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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