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其監督、輔導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由直轄市 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繼續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通則所定 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法令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但各該 法令中規定屬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者,均改由本通則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