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運作,
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自行查核制度:由經辦單位人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
二、內部稽核制度:指定專人(下稱專責人員)負責查核並評估自行查核
    辦理績效,包括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
〔立法理由〕
參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信用部內控內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運作,
應配合採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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