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具會員資格會務委員之遴選以公開受理登記方式為之,其遴派作業程序
  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者,由縣(市)政府成立會務
      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後辦理
      核派。
  二、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者,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依農
      田水利會別成立會務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報臺北
      市政府複審後辦理核派。
  三、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業處,依農田水利會別成立會務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
      選,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後辦理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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