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鄉(鎮、市、區)高粱播種時起,至高粱收割時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公告調整之。
保險期間因投保高粱田區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
外,保險契約自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之日起終止,要保人並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
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範本保險保險期間。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保險期間因高粱田區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之處
    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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