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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 兼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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