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
  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
  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
  現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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