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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專門委員、研究員、秘書、稽核、 專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若干人,除組主任由專任委員兼任 外,餘均專任,由主任委員派免。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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