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二氧化碳等為滅
  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
  二、禁止勞工不當操作,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而易見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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