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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應張貼於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本體明顯處。 前項所稱明顯處,指於銘版上或鄰近商標、廠牌等易於辨認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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