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政風室,將原人事室副主
  任改派為政風室主任,爰將現行條文中「副主任一人」、「第八職等至
  」、「及人事查核」等相關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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