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專責單位分為下列二類: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在同一處所內,得合併設置不同類之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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