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
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
及學者聘兼之。
前項專家及學者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有關機關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為配合管理實需,並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
增訂本會之委員組成、性別比例、任期及職務異動或出缺之補聘機制等規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