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
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