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所屬單位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依左列規定處罰 : 一、主官(管)申誡以上處分。 二、主辦人員(包括機具等操作人員): (一)軍官、士官記過以上處分。 (二)士兵禁閉三日至十日。 三、聘雇人員依聘雇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