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所屬單位空氣污染管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所屬單位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依左列規定處罰
  :
  一、主官(管)申誡以上處分。
  二、主辦人員(包括機具等操作人員):
  (一)軍官、士官記過以上處分。
  (二)士兵禁閉三日至十日。
  三、聘雇人員依聘雇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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