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減緩措施之事業,應於下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該期間之獎勵額度:
一、符合效能標準且經查證之盤查報告書。
二、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說明。
三、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四、執行減緩措施,未重複提出其他國內外相關額度申請之切結書。
五、執行減緩措施及操作運轉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之計算公式如下:獎勵額度=效能標準-申請年度溫室
氣體排放量。
事業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情形者,獎勵額度應扣除依法履行事項與
符合效能標準之差值。
〔立法理由〕 一、考量不同減緩措施差異及技術門檻,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及第二
款十二個月之限制。
二、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獎勵額度計算方式。
四、為統一計算基準,排除排放係數變動所造成之影響,以確保減緩成效
,第二項計算公式之計算,涉及間接排放之排放係數時,應以申請獎
勵額度當年度最新公告計算之。
五、增訂第三項獎勵額度計算時,事業應扣除為執行法規應遵循事項、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之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與符合效能標準之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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