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
成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及學
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
為無給職。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申請事業說明其具體減碳成效。
〔立法理由〕 審小組之組成、人數、出席會議之比例、可做成決議之比例、得邀請申請
者說明具體減碳成效等評審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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