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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湖泊、水庫之採樣頻率及部位,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以每季一次為原則,並應考慮水體季節性變化調整之。 二、採樣時應考慮湖庫面積、深度及分層,以取得代表性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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