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水質檢測,應依附表一之項目檢測申報;但製程及
  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之項目者,可檢具證明,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前項附表一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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