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風險評估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進
行,並於完成評估作業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風險評估報告撰寫指引
規定之內容要項及格式,分別撰寫污染場址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與污染
場址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下合稱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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