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 )=直轄市、縣(市)各垃圾焚化廠設計日處理容量總和(公噸/ 日)×365(日)×85(%)+直轄市、縣(市)各垃圾場每 日處理量(公噸/日)×365(日) 二、每單位容積(公升)應徵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