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證書
  :
  一、因執行業務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本法或有關公害防治法規,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
  四、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未依規定執行其業務,情
      節嚴重者。
  五、具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款撤銷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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