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
  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
  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
  源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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