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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 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 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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