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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服務區域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立法理由〕
受理申請應變、諮詢機構之審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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