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
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
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滿仍存續組織應於期
    滿前重新報請備查。
二、第二項規定組員應配合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提供資料予組長,以利組
    長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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