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 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 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一、第一項規定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滿仍存續組織應於期 滿前重新報請備查。 二、第二項規定組員應配合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提供資料予組長,以利組 長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