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
密為之為原則。
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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