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
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
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
檢討修正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將「各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理
由同第六條說明一。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加速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成效,促進國家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保育作
為,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內容包含國家海
洋污染現狀調查、重要具體防治作為及推展進度等,並定期檢討修正
,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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