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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