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除應遵循本準則外
  ,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規定者,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