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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除應遵循本準則外 ,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規定者,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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