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如財富管理客戶投資超過其風險屬性之商品,該等商品占該客戶往來總
  資產(Asset Under Management)應予設定一定適當比率,該適當比率
  由銀行自訂之。銀行應定期產生報表,以監控該比率,並視各銀行商品
  適合度政策及依據客戶往來情形等採取適當之監控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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