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
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