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 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 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經本會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 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 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 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