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會員依前條第二款擬訂之改善或解決方案,應就本公會之專案檢查結果
  ,針對實際缺失,參照有關法令規章,擬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
  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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