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融資利息與轉融券手續費,及應支
  付予證券商之轉融券賣出價款與轉融券保證金利息,與轉借券現金擔保
  品之利息,其利率與費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借券借券費及得向證券商收取之轉
  借券手續費,其費率由本公司與證券商議定,並將轉借券手續費費率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利率調整時,本公司對已轉融通未償還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
  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第一項之利息按轉融通貸放日迄償還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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