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或其總代理人有違反本
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按其情節,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
補辦公開者,並函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
總代理人於文到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壹萬
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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