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l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 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2075018 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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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0196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3013065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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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81102186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 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第6條附表三,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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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170247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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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180 300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3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6524號函) (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及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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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7 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 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4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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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05 3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0年6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3 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467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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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083 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112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7742號函同意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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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l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 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理程序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之重大訊息,係指該事
業或該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
    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四、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及其代表人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察
    人發生變動者,及嗣後上揭人員遇有變動者。
五、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六、董事會決議停業、復業。
七、董事會決議解散、合併;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
    銷合併決議者;或原合併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八、董事會決議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九、董事會決議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核准或經理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不善等事由,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
    承受其有關業務或其移轉之基金;或由主管機關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之;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
    事業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者。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修正內容。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十四、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十五、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十六、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十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投資信託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者。
十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投資信託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所經理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及主管
      機關准駁內容。
二十、期貨信託基金有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條各
      項規定情事者。
二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經營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
        託基金之受益人權益者。
前項第十六款所稱關係人,指與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受同
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
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者,其重大訊息除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外,
尚包括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基金機構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一、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或限制其投資活動
    。
二、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三、境外基金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四、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五、境外基金機構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六、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
    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七、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之財務報告。
八、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或交易所規章所即
    時申報揭露之資訊或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本處理程序所稱境外基金機構之重大訊息,係指該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
人或該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一、依我國主管機關所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規定
    各款應公告申報事項。
二、依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註冊地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應即時申報之重
    大情事者。
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零或負數者。
〔立法理由〕
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範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基金收益分配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
期貨信託事業依基金可分配收益情況做成收益分配決定,爰無須經董事會
決議,故於第一項第十七款刪除董事會決議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