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進用之會務工作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
  ,必須增補人員時,應先依規定提出申請,呈奉理事長核准後,由人事
  部門辦理甄選事宜。
  本公會不得聘用現任理、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
  監事、總幹事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但於該
  理事、監事、總幹事就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