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別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結果與
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提報董事會。
特別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特別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其出席之委員意
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其議決事項應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公司應於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
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
對意見之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
〔立法理由〕
一、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公
    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
    於第一項明定特別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將審議結果暨委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提報董事
    會。
二、為強化股東權益並參酌實務運作,爰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
    辦法」第九條條文,於第二項明定特別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特別委
    員會,不得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及「公開收購公開發
    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於第三項規範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其議決事項應將成員同意或反對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四、為強化資訊透明及外界監督機制,爰參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
    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於第四項規範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
    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公告,並載明任何持
    反對意見之董事或特別委員會委員姓名及其所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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