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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交易人得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前,將原買進或賣出數量之一部或全部,於本 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或買回,以了結契約之權利義務。
〔立法理由〕
明定交易人之沖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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