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為董事會所屬之各委員會制定建置標準及成員之資格條件,並建議其
    組織規程。每年並應至少複核一次,暨適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正建議。
二、審查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之資格及潛在之利益衝突,向董事會建議各
    委員會之新成員及召集人人選。
三、逐年進行各董事、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高階經理人之績效評估
    ,並向董事會建議是否需要進行替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任
    期應配合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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